
首先是非農村集體繼承的房屋和進城農戶的房屋。前者是可以繼承的,只要房屋不倒塌,房屋的所有權就屬于繼承人,但房屋一旦倒塌,那么將會予以收回。后者是成為城市居民的農戶,雖然不會強制收回房屋及其宅基地,但房屋是不允許修繕的,房屋倒塌也同樣面臨被收回的命運。

然后是建筑面積超標的房屋和一戶多宅的房屋。國家對農村的宅基地有一定的標準,不能超過三百平米,當然各地區都會根據情況調整,超過面積的可能會予以收回,另外,對于一戶多宅的房屋,也是不允許的,除非是兒子另立門戶的情況,否則不允許一戶多宅的情況。

占用耕地的房屋和城鎮居民違法購買的農村房屋。對于前者是因為國家對耕地面積有明確規定,不準占用耕地,保有耕地面積的紅線,如果越界修建的房屋,也可能被收回。對于后者的話,有的城鎮居民愿意居住在農村,想要在環境好的農村養老,但是這也是不允許的,如果購買的話,也可能被收回。
長時間閑置無人居住的房屋和荒廢宅基地修建的房屋。有的農村自建房一直無人居住,也沒有修繕,如果倒塌后兩年內沒有人進行修復,也會面臨被回收的情況。有的荒廢宅基地沒有使用權,在上面修建房屋也同樣不被允許,會被予以收回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